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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0-15 14:12  审核人:     点击量:

各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管理,完善人员履约监管制度体系,强化人员履约监管与信用评价管理的衔接,推动交通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9日

山东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增强诚信履约意识,建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在建公路、地方铁路、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是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地试验室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具体包括:

(一)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设计单位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设计代表;

(五)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以及其他备案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是指利用手机或者其他考勤设备采集考勤信息,通过山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中主要人员履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履约管理系统”)实时记录关键人员考勤信息、履约记录等情况,实现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情况的实时监管和统计分析,考勤结果作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勤结果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设、升级和维护履约管理系统;

(三)监督管理跨设区的市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工作,审定申诉意见并作出处理,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履约管理系统;

(四)定期发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跨设区的市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管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情况进行督查,审定申诉意见并作出处理,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履约管理系统。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委托的承担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其管理职责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履约管理系统情况,核查参建单位关键人员相关履约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定期开展人员履约情况抽查,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履约管理系统。

履约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履约管理系统维护及人员培训,统一分配系统登录账号、密码,编制系统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负责系统基础支撑环境、安全漏洞扫描、数据共享、技术监管、数据安全等相关服务。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管理工作,履约管理系统的具体使用及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录入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考勤人员信息,明确关键人员每月在岗时间;

(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分类明确各类投标单位关键人员和每月在岗时间;合同签订完成后、工程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在履约管理系统录入履约的关键人员、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设置考勤时间、地点和范围,并确保考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三)审核参建单位关键人员变更、休假、岗位终止、停(复)工、异议等事项。

第十条  项目参建单位负责通过履约管理系统录入和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及关键人员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本单位关键人员变更、休假、岗位终止、停(复)工、异议等事项。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提交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合同关键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在监理过程中检查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并纳入监理月度报告和监理日志。


第三章  考勤方法和标准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交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履约管理系统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实施监管,实现项目建设期人员入场、变更、履约、退场的全过程管控,及时查处违规行为,规范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履约考勤自工程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至项目通过交(竣)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之日止。

关键人员进场时间应当结合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实体开工时间确定,可以分批进场、分批考勤;在单位工程完工后,部分关键人员经参建单位申请,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批退场,有关证明材料纳入履约管理系统后,退出考勤。

第十四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考勤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人脸识别考勤是关键人员到岗履职的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关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勤,考勤位置应当在工地或者项目部所在场地;

(二)对各单位关键人员实施每天考勤,按月统计。每月到岗考勤次数不得少于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或者招标文件(含合同)约定时间,两者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含合同)未约定的,以前者为准;

(三)各参建单位关键人员应当于每天0点至24点之间,在设置的考勤地理位置范围内通过手机或者其他考勤设备刷脸考勤一次。在月中发生人员变更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四)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各参建单位值班的关键人员应当参加当日考勤;

(五)施工、监理单位和工地试验室的关键人员不得同时在不同工程项目履约考勤;

(六)履约人员不按照规定考勤且考勤次数达不到要求的,视为缺岗,履约管理数据作为缺勤处理的原始依据;

(七)因人员变更手续不完善、录入时间不及时造成人员考勤数据偏差或者出勤率低的,由责任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遇有系统故障或者网络不畅等影响考勤的突发情况,参建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协助开展考勤工作,并在履约管理系统中注明。

第十六条  考勤管理系统每月初锁定上月数据,出具相关报表,有关单位和人员登录履约管理系统后查看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因履约导致的信用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实行“一月一申诉”原则,通过履约管理系统在线受理。

参建单位在履约管理系统提出异议申诉后,由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参建单位对建设单位的处理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继续提出异议申诉。

第十八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因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或者以下原因缺勤的,受理申诉后免予扣分:

(一)因重大疾病(凭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不能参加考勤的;

(二)因其他疾病60个自然日以上不能参加考勤,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履约人员并依合同约定违约处理完成的;

(三)因重大公共事件不能参加考勤的;

(四)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参加考勤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勤的。


第四章  考勤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关键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交通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分别采取提醒、约谈、通报、惩戒措施:

(一)任一参建单位每月存在虚假考勤、异地考勤累计2人次及以上,或者每月累计缺勤达10人次及以上的;

(二)建设项目每月存在虚假考勤、异地考勤累计5人次及以上,或者每月累计缺勤达20人次及以上的。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1次的,发出工作提醒函;发生2次的,发出工作约谈函;发生3次及以上的,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依法惩戒。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履约考勤结果按照国家和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扣分遵循“同一问题同一时间内不重复处理,扣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鲁交发〔2024〕6号山东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丨《山东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关键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

原文链接:https://jtt.shandong.gov.cn/art/2024/9/9/art_100510_10321412.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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